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临2026-010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28.2513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28.2513万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24日。

●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62)。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26日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独立董事潘爱玲女士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务。截至公示期结束,公司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6)。

4、2021年12月8日,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067)。

5、2021年12月9日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管理单位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8),公司收到国资管理单位山东国欣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欣颐养集团”)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欣颐养〔2021〕101号),国欣颐养集团原则同意《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9)。

7、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344名激励对象授予554.6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26元/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医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1)。

9、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公司决定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44.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10.96元/股回购并注销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3,000股。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11、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33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178.4497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4年6月6日,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6,681,9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3,340,994.50元,转增140,004,59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606,686,586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56.9303万股调整为464.0094万股。

13、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8.05元/股回购并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667股。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2024年10月25日,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06,677,919股,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64.0094万股调整为463.1427万股。

14、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33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231.5544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7.55元/股回购并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37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26年1月5日,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变更为606,644,549股,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228.2513万股。

16、2026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32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228.2513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与登记情况

1、授予情况

2、登记情况

注: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在缴款验资环节及后续办理登记的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1万股,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5人变更为34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555.78万股变更为554.68万股。

3、取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公司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44.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3 年9月22日完成。

(2)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866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4年10月25日完成。

(3)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33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6年1月5日完成。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注:上表中“剩余未解锁股票数量”包含权益分派实施后未解锁的股票数量,不含已回购注销或已经董事会批准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2月16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2月24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注: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因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了和佳医疗(已退市)、长江医疗(已退市)。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2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8.251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8%。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注:上表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2月24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28.2513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情况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24名激励对象办理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228.2513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等事宜。

七、备查文件

(一)新华医疗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新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医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评论列表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