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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法答网第十七批精选答问问题4针对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及变更诉讼请求情形下,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进行了分析解答,为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指引参考。
合同诉讼解除时间的确定
合同解除时间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时点,关系债务豁免、违约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计算,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在诉讼中合同解除时间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本质仍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所以,合同诉讼解除的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而非判决生效之日。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且解除合同的主张经过人民法院确认。
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仅通过诉讼的形式主张解除合同而无诉讼外通知解除的行为时,撤诉后又再次起诉解除合同的,应以后诉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这一立场有以下益处:其一,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对方基于对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信赖,可能仍有履行行为。如果以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作为认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则对于撤诉后双方的履行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清理结算,恢复原状、折价补偿,产生繁琐的计算问题。其二,在两次起诉解除合同理由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第一次起诉状副本送达时间认定,则受理第二次起诉的法院需要对第一次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诱发滥用诉权的风险。如果两次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同,第一次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解除权是否成就,人民法院还需要重新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举证期限、事实查明等诸多问题,易扰乱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
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的诉请变更为继续履行,即便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亦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就对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合同自反诉状副本送达原告(反诉被告)时解除。 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行使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后变更为继续履行,对方抗辩合同已解除的应当如何处理?此时,如果经审查对方当事人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反诉。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可以认定反诉状送达原告时合同解除。 (原文刊载于《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