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欣然
日前,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自贸离岸债将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债券产品为方向,遵循“两头在外”原则,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加快推动市场发展,拓宽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及地区的融资渠道。
发展自贸离岸债,是央行行长潘功胜在今年论坛上宣布的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八项举措之一。此后,香港分行、香港分行相继发行两单上海自贸离岸债。
推动高质量自贸债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举措不仅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融资渠道提供便利,还为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及多币种资产创造条件,将进一步夯实上海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枢纽地位,释放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持续提升竞争力的信号。
“若干措施”明确,要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债券为方向,定位于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为募集离岸资金,遵循“两头在外”原则,通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登记托管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发行的、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转让的债权证券化产品。
“若干措施”明确了自贸离岸债的发行主体、投资主体、承销环节、资金用途等规则。
在发行主体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境外注册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境外主权机构和国际组织,以及境内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含SPV)均可作为发行人。政策同时鼓励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积极利用自贸离岸债作为融资渠道。
在投资主体方面,范围涵盖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主权财富机构、境外非法人产品,以及国际组织等,以及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含SPV)、符合条件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等。
“若干措施”鼓励使用人民币,兼容满足发行主体需要的外币。
在资金用途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发行主体发行自贸离岸债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两头在外”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海外项目融资等。通过自贸离岸债募集的资金,或者投资主体投资自贸离岸债获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汇出境外,也可以按规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存放和使用。如果募集资金归集后拟投向境内使用,应结合具体业务类型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跨境事宜。
“若干措施”还强调,发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上海市委金融办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建立健全监测分析机制,要求登记托管机构、承销机构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合规责任。
据悉,“若干措施”可根据情势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优化,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拓展发行主体、投资主体、承销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