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黑龙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珍宝岛

  股票代码:603567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虎林市解放西街北检察院东侧宝润香林里1号楼1号门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9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23创01EB”、“23创02EB”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23创01EB”、“23创02EB”仍处于换股期,除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60.85%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59.87%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创达集团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23创01EB”、“23创02EB”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

  创达集团发行的“23创01EB”和“23创02EB”自2025年8月2日至2025年9月18日累计换股9,223,963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0.9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创达集团持有公司563,334,314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为457,049,014股。上述质押已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前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珍宝岛无限售流通股股票57,988.53万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方同华,同时担任珍宝岛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方同华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详见第一节,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2024年7月12日、2024年9月18日和2025年5月30日,公司董事长方同华被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024年4月28日,公司董事长方同华被中国证券会黑龙江监管局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关于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减持事项的告知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及其他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办公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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