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临高法院判决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林某磷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某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磷向王某1等12人提供自己经营的位于临高临城镇某烟酒行内的一个房间进行赌博活动。其中,一名叫王某荣的男子坐庄开设赌局,陈某军负责“摇鱼虾”(利用骰子等作为赌具的一类赌博方式)及向赌客收付钱。赌客王某1等10人参与赌博。
公诉机关查明,赌客下注的金额最低是人民币100元,最高是人民币1500元。案发当晚,王某荣与陈某军共携带现金人民币21000元作为赌资。期间,其2人在赌客赌资不足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他们兑换现金,再不足时,则向林某磷兑换现金然后转手提供给在场赌客,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多方共转账案涉资金人民币69500元,林某磷从中收取了手续费及卫生费共计人民币300元。
在公安民警查获该案时,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9023元、赌具、7部手机、外币等物品,其中从赌客王某1、王某2和符某处分别缴获赌资现金人民币990元、1200元和73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磷提供场所给他人聚众赌博,并帮助赌客兑换现金进行赌博,且收取费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临高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磷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给他人聚众赌博,赌资达100030元,并帮助赌客兑换现金进行赌博,且收取费用,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