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洲被处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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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1月18日,(原证券简称汇洲智能,股票代码:002122)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ST汇洲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热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累计虚增收入,导致ST汇洲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分别为5990.19万元、9688.5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08%、13.42%;累计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15.84万元、1777.0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8%、8.72%。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ST汇洲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姜学谦、武剑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三、对其他责任人员陈莹莹、武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到处罚决定后,ST汇洲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实施期权激励暨关联交易公告》。

  对此,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牛彬律师表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5年4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ST汇洲(002122)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初步索赔范围:

  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买入ST汇洲(002122)股票,且在2025年4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或在此之后卖出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初步索赔条件。

  索赔材料:

  一、买卖ST汇洲(002122)股票的对账单原件

  (1)对账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2)对账单需包含从首次买入该股票起至打印日期间的所有交易记录,目前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还须显示剩余持股数量。

  二、投资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牛彬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情况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本文由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牛彬律师供稿,不代表发布平台立场。牛彬律师,已执业24年,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具有丰富的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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