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基本载体是强化法律监督、依法履职办案,必须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对于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事业行稳致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基本内涵

  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意指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检察机关应当将法律监督作为根本职责。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意指高质效办案是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检察机关应当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高度概括了检察履职的基本载体、基本方式、基本规律,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树立了鲜明导向。

  (一)深刻认识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法律监督成为我国宪法中的标识性概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核心概念,既有着其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也有着丰富的价值内涵。

  首先,检察机关的使命任务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实现。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宪法定位为基础,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使命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这一法定使命任务的逻辑次序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不仅是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的任务之一,也是统揽其他各项任务的总任务。国家法律实施中的法律监督,是落实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事关党的执政根基稳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不断指引下,法律监督成为最能反映中国检察机关特色、最能反映中国检察权本质属性、最能反映中国检察权运行内在要求的核心概念。检察机关只有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履行好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才能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中,完成好自身的使命任务,彰显应有的价值功能。

  其次,检察机关各项职权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我国宪法定位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国家性、专门性、护法性、主动性、程序性等特征。法律监督的内涵在宪法条文中虽然只是概括性、原则性的,但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进一步赋权得到了具象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8项职权,其中第1项职权意指检察侦查权,主要包括自行补充侦查权、机动侦查权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权,均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第2项、第3项职权意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权,它们本身就是对侦查权、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和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本质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第4项职权意指公益诉讼检察职权,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初衷看,其法律监督属性显而易见。第5项、第6项、第7项职权意指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均直接表明了法律监督属性。至于第8项兜底性职权,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律条文冗长没有列明的一些其他职权,如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对强制医疗的监督、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等,也为未来可能增加的检察职权预留空间,这些职权无疑都具有法律监督属性。人民检察院基本职权的行权方式,又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正在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中细化和明确,法律监督属性得到全面彰显。

  再次,检察权的正确行使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方向。强化法律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多年来的一贯要求和党中央赋予的重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工作时期,就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强化检察监督提出要求,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构检察体制机制,推动法律监督制度更加成熟定型。2021年,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强化法律监督作出全面部署。然而,面对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需求,法律执行和实施仍然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也是检察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监督”的要求,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有力度、有刚性,不能软绵绵、凑凑数,更不能“躺平”、缺位。只有着力针对“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性、实效性和权威性,才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深刻认识高质效办案是检察履职的本职本源。检察履职办案的根本目的在于高标准、高品质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首先,检察履职须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办案是硬道理。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价值的根本途径。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空中楼阁。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风险交织叠加,检察机关在服务高质量发展和自身发展过程中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唯有“咬住办案不放松”,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司法品质需求。

  其次,检察办案须以“高质效”为重心。办案“高质效”,质量是根本、效率是保障、效果是目标。案件是法律监督的“检察产品”,是产品就必须强化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确保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不断产出检察办案合格产品、优质产品。办案效率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尽快实现,让人民群众在及时感受中增强幸福感获得感。办案效率必须是以质量为基础的效率,不讲效率或者牺牲质量,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办案效果既是质量、效率的综合反映,又是司法办案的价值体现。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政治考量、经济影响、社会政策、价值导向、民情民意等多元因素,科学把握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的辩证关系,不断实现办案更高质量、更优效率、更好效果的统一,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检察力量。

  再次,高质效办案须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这个基本价值追求,根本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司法公正的原则性、基础性要求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无穷动力。只有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注意力放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才能真正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二、“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基本要求

  应勇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履职严格依法才是好,实事求是才是好,遵循规律才是好。这是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以法律监督实绩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三大法宝”。

  严格依法才是好。要带头捍卫法治,坚决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履职作为最基本的履职要求、最基础的履职能力。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办案,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将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运用充分,也要恪守职能边界,不脱离检察职能,不超越检察职权,更不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始终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期限内监督办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的结论。要严格依法推进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各项检察改革,重大改革既要于法有据,又要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在法律框架内研究办法、破题攻坚。

  实事求是才是好。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要在检察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根本在于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法律事实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厘清案件争议、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应对舆情,根本在于以事实为基础,坚守法治底线。要在检察管理中坚持实事求是。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决定,拆除了束缚高质效办案的“藩篱”。高质效法律监督不是靠“卷数据”卷出来的,案子办好了,业务数据自然就“好看”。必须树牢辩证数据观,正确、理性、平和、客观地看待业务数据的升与降,立足客观、真实、准确的数据做好检察办案质效分析,坚决防止和遏制“数据冲动”“数据美容”,保持定力,久久为功,确保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

  遵循规律才是好。循道而行,功成事遂。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正确处理侦诉、诉审、控辩、监检等关系,依法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检察权行使的公正性、权威性。要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客观公正义务是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行为准则,核心在于不偏不倚、公正无私。检察官不能把自己仅仅当作案件的追诉人,还要当好“法律的守护人”,对于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罪重证据与罪轻证据都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不枉不纵、不错不漏。要树立正确人权观。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持续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力求从实体、程序、实效上全方位体现依法保护人民权益的要求,使法律监督工作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要强化检察一体机制。以党内法规确立的党组织领导体制和宪法法律确立的国家机构领导体制框架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健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机制,完善业务指导、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分类分层完善检察办案组织,促进各级检察机关结成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有机整体。要落实和完善以司法亲历性为基础的司法责任制。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核心的司法责任机制,是我国检察实践长期积累的宝贵经验。落实和完善这一机制,需要处理好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决策决定、指挥指令、监督管理的关系,从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平衡、放权与管权统一、管案与管人结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在数字检察战略中,还要注意处理好检察人员独立判断与人工智能、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辅助办案的关系,按照“人主机辅”原则,坚持以司法亲历性保障司法公正性。

  三、“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的基本路径

  着力提升服务保障大局的能力水平。要在了解大局中找准检察定位。深刻把握党中央对“十五五”时期发展环境和国内外发展形势的科学判断,深刻领悟党中央决策部署背后的战略考量,深刻领会党中央对于“强化检察监督”的更高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准确定位检察履职。要在融入大局中发挥检察职能。围绕党中央部署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找准影响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安全、高效能治理的堵点卡点难点问题,找全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司法服务的需求,以更加务实的检察措施服务大局所需、群众所盼。要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把“专项带动”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主要抓手,坚持重点突破和全面履职相结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检护民生、刑事“挂案”清理等专项行动,多办、办好有影响力的法律监督案件,以点带面地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整体提升。

  着力强化落实“三个善于”的能力水平。“三个善于”既是思想论、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实践论。要强化实质化监督办案。坚持实质化审查,在办案中找准决定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解决实质性问题;坚持全面性审查,夯实证据“三性”基础,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坚持穿透式审查,察微析疑、抽丝剥茧,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全面准确适用法律政策。把握合法性,守牢严格依法办案底线;把握体系性,全面精准适用法律;把握动态性,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握政策性,促进司法政策与法治精神同频共振。要在法、理、情统一中提升司法境界。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法摄情理、理蕴情法、情润理法。要完善公正执法司法保障措施。不断健全检察履职办案、业务管理、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执法司法配合制约等机制,加强检察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强化纪律作风建设,确保让检察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着力深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意识。检察履职是办案一身二任、职能一体两面。检察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强化检察监督的过程。要做实检察审查。检察办案各项职能中,均有检察审查的义务,只有做实检察审查才能为高质效办案奠定基础。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深入细致,坚决摒弃“二传手”“走过程”“走形式”的观念,在检察审查中主动发现、精准监督执法司法各环节适用法律、遵守程序、采取措施、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正当问题。要推行重要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切实把重要监督线索当作案件线索来管理,把监督过程当作办案过程来对待,确保监督活动的规范性、监督程序的严谨性、监督主体的适格性、监督手段的适当性、监督意见的精准性、监督结果的有效性。要加强法律监督调查核实工作。切实解决调查核实手段不敢用、不会用、不善用的问题,将调查核实与检察审查、检察侦查、科技赋能融合贯通,推动在办案中做实监督、在监督中办好案件。

  着力加强高质效办案的制度供给。制度是具有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的顶层设计。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是一个从理念引领到实践探索再到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的系统工程。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在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中不断强化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建设,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五大体系”分别从依据、评判、路径、保障、责任等不同维度回答了高质效办案的实践之问,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检察监督”“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部署的务实之举。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内在有机统一,体现了高质效办案实体、程序、效果的一体落实。落实和完善“五大体系”是四级检察机关、“四大检察”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上下一体发力、横向协同联动,围绕让“高质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的要求,持续加强立法建议、法律适用研究,完善各领域监督办案质效标准,健全各业务类别履职操作规范,深化“三个管理”机制,优化检察人员考核评价,以法律规定、办案规则、规范指引、激励约束等制度成果反哺检察办案实践,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

  着力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以高水平管理推动高质效履职,是新时代检察理念和检察履职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从全局到局部”。将办案质量宏观分析与专题分析研判结合起来,善于从整体业务态势中梳理各业务条线需要重点关注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进而围绕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精细分析,找准问题症结并加以解决。坚持“从一般到具体”。善于将分析研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进一步个性化,落实到具体个案的核查、检查、评查和整改之中,在具体个案中加强跟踪问效,确保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坚持“从部署到落实”。搭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四梁八柱”后,关键要强化执行力,把“施工图”转化为“实景图”。坚持“从管理到办理”。既要将案件管理融入案件办理,着力推动业务部门和检察官加强自我管理,逐步落实“每案必检”;也要用办案效果检验管理成果,不断升级管理措施,实现管理与办理的良性互动。坚持“从问题到责任”。切实把管理措施落到“案”,把管理责任落到“人”,从管理中发现问题,在整改中落实责任,常态化规范化开展追责惩戒,让检察管理形成闭环。坚持“从探索到提升”。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基层检察院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盘”。“四大检察”要全面发展。持续深化对履职、案件、案源“三个结构比”的研究、理解、认识、运用,善于从“三个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拓宽法律监督渠道,增强法律监督主动性,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四大检察”要协调发展。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着力针对法律监督线索来源分散、管理混乱、研判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制约“四大检察”形成合力的突出问题,构建统一的法律监督线索管理机制,在前端强化内外协同线索发现机制,建立线索管理库,确保线索颗粒归仓;在中端强化流转效率和跟踪督办,提升线索运用质量;在后端强化多维治理,推动类案监督和社会治理。“四大检察”要充分发展。必须切实履行好基本检察职能。刑事检察要围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基本职能,加强审查案件、撰写报告、出庭公诉、纠正违法等基本能力建设,夯实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基础。民事检察的基本职能在于民事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既为纠正司法不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救济,也支持正确的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行政检察的基本职能,既要依法开展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又要对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基本职能,是以诉的确认方式,监督纠正怠于履职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基本职能之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能也应通过监督办案得到体现,防止出现“监督缺位”“监督真空”。只有从“四大检察”基本职能入手,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评论列表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