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来源:中国航空报)

陈宇学 王文俊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企业,特别是科技领军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主体,也是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枢纽,很多颠覆性科技创新都离不开企业。无论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还是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壮大,都有赖于通过企业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应有之义。

  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产业发展等环节。从创新决策看,企业作为生产活动的组织者,能够精准把握市场对于科技创新的真实需求,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重要的“出题人”“阅卷人”“答卷人”。从研发投入看,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必须加大研发投入,才能牢牢掌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主动权,实现长远发展。从科研组织环节来看,科技领军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由其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助于加速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关。从成果转化、市场开拓和产业发展看,企业作为科技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实现者,对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的需求最为迫切,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总之,企业始终是有效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各方持续发力,以深化改革为牵引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作用的发挥夯实体制机制基础,这不仅是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的必由之路,更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之举。

  一是健全企业参与科技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决策机制。在科技创新政策制定及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不断提高企业的话语权,建立企业代表列席科技规划会议的法定程序,并在与未来重点产业发展相关领域的专项规划中着力提升企业专家席位比例。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提高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的科技领军企业专家比例,扩充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人才的数量。进一步落实推动企业围绕科技创新决策同政府常态化交流的相关机制。一方面及时吸纳、更新企业基于市场研判所提供的科技创新意见,鼓励企业深度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决策。另一方面搭建促进“政产学研金用”沟通互动的数字平台,提升各类创新主体交流互动的便利度,完善企业技术需求征询机制及企业自主反馈机制。

  二是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政策支持机制。完善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支持体系。完善国有科技领军企业聚焦“十五五”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特别是原始创新的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并基于不同行业实际情况开展分类、分阶段的针对性考核,推广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围绕全产业链进行整体制度设计,鼓励产业分工和协同发展,将配套服务和应用场景开发纳入创新支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协同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在真实场景中的快速转化与规模化应用。

  三是优化由企业主导的科技创新项目攻关机制。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为抓手,形成普遍由科技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出题并牵头、高校及科研机构参与、政府提供相应支持的攻关机制,形成创新要素顺畅流动特别是高水平人才共享并良性互动的协同创新格局。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赋予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团队组建、资金使用方向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目标确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任务分工,完善创新绩效考核机制。优化收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明确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参与主体在研发合作中的贡献率和风险承担比例,保障各方权益,激发各方积极性。

  四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强化科技研发的市场需求导向,打破研发部门与市场开发部门之间的壁垒,让研发能够更好地对接技术需求,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无缝对接。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在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权责利判定等方面,制定更为清晰明确的条例细则,充分保障企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为企业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保驾护航。推动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评估与定价机制,规范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成果价值评估,提升转化过程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减少技术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企业评估、筛选科技成果的门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鼓励引导科研院所等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保险制度,分担转化过程中的市场与技术风险。发挥好政府采购的创新牵引作用,鼓励向上竞争,扭转“低价者得”的倾向,强化“创新者得”的导向,以强大的需求和应用场景为科技创新成果提供应用空间,降低科技创新成本,为企业持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环境。

  (本文摘编自《学习时报》2026年1月7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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