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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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方面,引入“柔性力量”既有助于提升解纷质效,也是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 胡洁人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共同选编了10件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主要类型,集中展现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实践成效,也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化解直接关系到这一“细胞”的养护与修复。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从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家庭纠纷不仅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交织着复杂的情感与伦理因素,可谓“剪不断,理还乱”。若处理不当,矛盾极易外溢甚至升级,演变为恶性刑事犯罪等严重社会问题,进而冲击基层社会秩序。 如何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和社会治理领域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化解这一纠纷需坚持“刚柔并济”——既要通过司法裁判定分止争,也要注重引入“柔性力量”作为重要补充。所谓“柔性力量”,是指在诉讼程序之外,通过情理疏导、心理干预、关系修复、社会支持等方式,践行包容、协商、修复等价值理念的多元解纷资源。引入“柔性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并非替代司法,而是作为司法裁判的必要补充。这种方式既有助于提升解纷质效,也是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柔性力量”在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的实践应用提供了生动的范本和参考。 通过构建婚调委引领、多元专业力量协同的立体网络,实现机制融合与效能提升。家事纠纷的复杂性,决定了单一调解模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有必要由婚调委牵头,组建由专业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与公益律师构成的综合服务团队,开展系统性干预。如在此次选编的深圳市某区发生的一起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夫妇因性格差异巨大、沟通方式欠妥,导致家庭冲突频发。当地婚调委受理调解后,突破以往劝和式调解的局限,整合婚调员、心理咨询师、公益律师等力量,聚焦破解双方在沟通模式、角色认知与教育理念方面的核心症结,运用“情绪疏导—认知重构—行为引导—共识共建”的递进流程,减少双方对立,并传授沟通技巧、讲解法律规定等,不仅化解了双方表面争执,更深入修复了夫妻间的沟通方式,弥合了理念分歧。从调解介入到心理支持,从法律服务到家庭赋能,这种多元联动模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家暖”的治理目标。这也启示我们,家事纠纷化解需聚焦矛盾核心症结,整合专业资源,构建多方协同的解纷体系,才能实现从“表面解纷”到“深层修复”的跨越。 不断完善“对症下药”的纠纷化解机制,是实现精准解纷的关键举措。针对婚姻家庭矛盾的源头问题,尤其是心理创伤、抑郁焦虑等情绪困扰,必须依靠科学专业的方法与技巧。此次选编的湖北一起家事纠纷的化解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夫妻二人因孩子教育问题频繁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孩子变得胆小怯懦,出现失眠、成绩下滑、不愿上学等状况。调解员与夫妻二人分别交流,准确把握矛盾焦点,避免夫妻双方直接对话产生抵触情绪。在平复双方情绪的基础上,调解员诊断矛盾症结,“对症下药”调整夫妻互动模式,制定家庭教育方案,提供“方法工具箱”,逐步化解矛盾纠纷。随后,当地婚调委按照“月度回访”机制,1个月和3个月后分别回访。最终夫妻俩停止争吵、默契配合执行教育计划,不仅孩子学习成绩显著提升,家庭也重归和谐。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家事纠纷处理需要“对症下药”,特别是要关注儿童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实现实质性化解。 当然,引入“柔性力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必须坚守法治底线,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确保调解过程公平公正,杜绝“和稀泥”或变相强迫调解。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专业化解纷力量则是维护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尽管目前各地已涌现出“桐家姑嫂”“德清嫂”等颇具代表性的工作室,但专职家事调解员队伍薄弱的问题依然突出。为此,亟须建立健全选拔、培训、认证与激励机制,打造一支“懂法、明理、共情”的专业化家事纠纷化解队伍。唯有如此,才能推动有温度的家事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作者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特聘研究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