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本报讯 11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合规指引》)。
《合规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包含总则、广告审查合规要求、广告内容合规要求、广告发布合规要求、附则五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等广告审查申请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总则部分,《合规指引》明确了发布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广告行业组织的主体责任。广告审查合规要求部分,《合规指引》对广告审查申请人、广告审查机关、申请行为、材料要求等进行明确,并认定了不属于商业广告且无须申请广告审查的情形,以及仅宣传产品名称,仅介绍生产、经营者的企业形象,仅客观说明价格变动情况等无须审查的情形。
广告内容合规要求部分,《合规指引》明确了广告活动的基本要求、禁止内容、未成年人保护、人物形象的使用要求、商标使用要求、地图使用要求、链接标识使用要求等。其中单独分类列出了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广告活动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得借助宣传保健食品中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保健功能;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可以使用保健功能释义中相应的一条或者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做广告宣传,但不得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或者合并;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不得将保健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日常生活或者保证健康所必需。特医食品广告内容不得以商标代替特医食品名称,经批准的作为特医食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不得将特医食品变相宣传为日常营养品。
广告发布合规要求部分,《合规指引》明确了审查通过广告改动内容、无须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的情形,发布媒介要求,发布形式要求,禁止发布广告情形,广告注销情形等。《合规指引》明确,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相关广告;不得以新闻采访、新闻热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相关广告;不得使用明星、网红、专家、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以消费测评、体验分享、探店、知识介绍等形式作相关广告的推荐、证明;不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相关产品。
□乐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