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5-115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
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1月26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
2、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亚太实业”变更为“*ST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因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5年11月27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 ,公司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7月10日,广州万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7月11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之一]及《公告》[(2025)甘01破申5号],兰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及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202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现就重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名称: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
2、申请人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1901(部位:1901-2室)
3、申请时间:2025年7月10日
4、破产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重整。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情况
1、受理法院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裁定受理时间:2025年11月26日
3、裁定书案号:(2025)甘01破申5号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现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该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潘律师、丁律师
2、联系电话:18124524080、17709318200
3、电子邮箱:ytsyg1r@163.com
4、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517号天成金色堤岸 B 座27楼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在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之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的协助下积极开展并完成预重整各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申报和审查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各项工作,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各项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二)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并最终由产业投资人指定产业投资人实施主体、战略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随后,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组织有关各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督促重整投资人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审计、评估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选聘选定财务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机构,并积极有序的推进各项工作。
四、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遴选、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期间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的资格、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亚太实业”变更为“*ST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变更为5%。
2025年11月26日,因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仍为“*ST亚太”;
3、股票代码:仍为“000691”;
4、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11月27日;
5、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由管理人进一步报法院许可。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四)其他影响
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628691
传 真:020-83628691
邮 箱:ytsy000691@163.com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广垦商务大厦2座12楼
七、风险提示
1、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5年11月27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公司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本次重整的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116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11月26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或“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靳芳为负责人。
2、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公告》,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25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公告》,现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的时间及说明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25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潘律师、丁律师
2、联系电话:18124524080、17709318200
3、电子邮箱:ytsyg1r@163.com
4、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517号天成金色堤岸 B 座27楼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12月26日9时30分召开,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会议召开的相关事宜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序召开,请债权人务必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与管理人工作人员联系,沟通参加网络会议事宜。
三、风险提示
1、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25年11月27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亚太”,证券代码仍为“000691”,公司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3、虽然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本次重整的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相关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
2、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
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公告》。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