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9月27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桐乡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厂区道路上进行吊装作业,将新采购的空压机设备吊运至车间五楼。在作业过程中,空压机包装框架上的槽钢掉落,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开展调查询问。11月4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新材料公司在9月27日进行的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吊装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起重设备及周边区域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由于吊装的空压机设备重量较大,一旦发生意外,极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的规定,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于11月17日依法对新材料公司作出“限期改正,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均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同时与危险、特殊作业相配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比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高处作业分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为防范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危险特殊作业,必须严格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六)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