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购房时支付5万元意向金,交易未成,中介公司白纸黑字承诺退款却一拖再拖,这笔钱究竟该如何追讨?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1年10月,购房者周某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委托其购买一处房产,并支付意向金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若售房方未能在期限内签署文件,经纪公司需全额无息退还该笔意向金。后因交易未能达成,该经纪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邱某共同向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两期退还5万元,并明确了退款时间表及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然而,邱某仅支付3000元违约金后,便再无下文,经多次催讨公司、邱某仍拒绝履行退款义务。周某遂向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
美兰区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后续《承诺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交易条件未成就时,经纪公司负有返还意向金的义务。其出具还款承诺后未依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控制人邱某自愿承诺共同退款并签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该房产经纪公司向周某退还意向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支付的3000元从违约金总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