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8个村的“村规民约”损害多名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个村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上述案例来自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即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相关案情显示,2024年7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天府新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的村民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经实际了解,该街道办事处其他村同样存在类似规定,且再婚配偶户口迁入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女性。外来妇女嫁给本村离异男性后,因上述规定而无法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众多诉讼争议。
天府新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开展调查取证,确认该街道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众多农村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之后,检察机关开展座谈,进行论证。7月30日,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
2024年9月26日,该街道办向天府新区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按检察建议全面整改。9月底,天府新区检察院跟进调查,确认该街道办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确已修订,案涉问题均得到整改。
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指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2025年5月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最高检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乎村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益。由于我国农村女性迁入男性所在地生活的现象较为常见,案涉“村规民约”在事实上限制和影响了众多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作用,注重与属地政府、妇联、“益心为公”志愿者联动,以点带面,协同推动属地政府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章程,强化新颁布法律的宣传教育,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