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旅游报)
转自:中国旅游报
□ 李 广
近日,一则某国内游轮公司向乘客发送“小费袋”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媒体报道,有游客在乘坐该公司游轮时,收到工作人员准备的“小费袋”和“友情提示”,明确建议每位乘客支付150元小费。游轮公司回应称,这是延续国外“小费”传统,“小费”支付采取自愿原则,没有强制要求征收。这一事件再次将“小费文化”置于大众视野。
“小费文化”在国际上源远流长。据考证,“小费”一词起源于17世纪的英格兰,当时餐桌上的碗写着“To Insure Prompt Service”,鼓励顾客给予侍者额外费用以换取更快捷的服务。如今,在欧美许多国家,“小费”已成为服务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小费”收入已成为基层服务人员的主要收入。在美国、加拿大,给予“小费”是一种普遍且必要的礼仪;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地,宾馆酒店、餐饮场合通常需要给付“小费”;而在亚洲一些国家,如马来西亚、泰国,“小费文化”也因旅游业发展而逐渐普及。
从本质上看,“小费”是消费者对优质服务的一种肯定和感谢。旅游行业标准《包价旅游产品说明书编制规范》(LB/T 072—2019)中明确,“小费”(gratuity)是指旅游者为表达感谢,或依据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自愿向服务人员支付的小额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定义强调了“自愿”这一核心原则。
“小费”背后是对服务价值的认可和尊重。“一分钱,一分货”,优质服务理应获得相应回报。“小费”不仅是物质回报,更是精神上的鼓励,体现了对服务人员劳动的尊重。
然而,“小费文化”的健康运行必须建立在自愿、尊重的基础之上。商家和服务人员必须秉持客人自愿支付的原则,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或以道德绑架方式要求消费者支付“小费”;商家更不能把本应由其向服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转嫁给消费者以“小费”形式来支付。这一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的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这些规定清晰划分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与消费者自愿支付“小费”的边界。
令人担忧的是,现实中确实存在“小费”异化的现象。从该游轮公司的“小费袋”到某些餐饮商家让服务员在胸前佩戴的“打赏二维码”,都在不同程度上给消费者带来了心理压力。这种“软性绑架”恰恰违背了“小费文化”的初衷。正如一些餐饮从业者所言:“与其靠消费者打赏激励员工,不如把服务标准定得更细,把工资给得更实——让服务员挺直腰杆挣钱,比啥都强。”
“小费文化”的健康引入,需要多方努力,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对商家而言,首要的是承担起用人单位责任,不能将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转嫁给消费者。同时,应更加关注员工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培养。消费者如能真切感受到优质服务,自然会给予正面回馈。商家可从因优质服务而获得的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以劳动报酬、奖金绩效等方式回馈一线服务人员。
对消费者而言,对“小费文化”有一个逐步理解和接受的过程。认可服务价值而自愿支付“小费”,是对劳动价值的尊重,对服务提供者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小费”应当是消费者发自内心的自愿给付,更应由服务人员有尊严地接受。只要是消费者自愿真心给付,服务人员便可以正大光明地收取“小费”;如果是商家强迫或变相强迫索要“小费”,消费者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
“小费”只是表达“认可”的方式之一,而非唯一。老字号餐馆墙上的一面面锦旗、一封封表扬信,餐厅工牌上的“服务之星”勋章,都是传递“尊重看得见”理念的有温度的方式。这些方式既守住了“服务者有尊严,消费者不纠结”的底线,又体现了对服务价值的认可。
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小费文化”,值得思考和探讨。唯有守住“自愿”“尊重”的底线,确保“小费”是发自内心的感谢而非变相的强制收费,“小费文化”才能健康生长。毕竟,能让顾客心甘情愿赞赏的,永远是那份不掺水分的真诚服务——这才是服务行业最该守住的边界,也是健康消费文化最该扎根的土壤。
(作者单位: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