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打独斗”走向“握指成拳”


本报记者 朱青芬 唐亚璐

绿报:目前全球范围内已有二十余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典,但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只有我国。您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与国际上其他同类法典相比,有哪些独特之处?

田鹤翔: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与法治发展历程,我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与国际上瑞典环境法典、法国环境法典等同类法典相比,核心独特之处在于以理念革新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支撑,彰显了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命名背后的立法范式跃迁,实现了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的法治转型。全球二十余部生态环境相关法典多以“环境法典”命名,聚焦于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单一维度,本质上是工业文明背景下“人类中心主义”的法治体现。而我国命名为“生态环境法典”,两字之差绝非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法律理念和世界观的根本转变,标志着我国彻底跳出工业文明法治范式,迈入生态文明法治范式。这种转变打破了传统法律将自然界视为“人类资源”、人类作为“使用者”的认知,确立了人类是“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一员的核心定位,彰显了生态文明时代的价值追求。

其二,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灵魂,体现了中国特色治国理政的法治实践。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党中央的重大政治决策,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等新型价值观和整体主义思维贯穿始终,这是国际同类法典所不具备的鲜明政治引领性。同时,法典编纂严格依据宪法,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生态保护目标和任务,也彰显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生态面向”,实现了从以污染治理为特征的“小环境法”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环境法”的根本飞跃。

其三,系统治理理念的法治化,实现了从单要素治理到全域协同治理的突破。国际上同类法典多注重单一环境要素或污染领域的规制,存在治理碎片化问题。而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立足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维,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等统筹整合,推动治理模式从单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这种系统治理理念,既彰显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经验的法治升华,为全球生态治理提供了系统性的中国方案。

绿报:我国生态环境法典采用了“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而非完全的法典化。您认为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是什么?又有哪些优势?

田鹤翔:结合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以及国际经验借鉴,我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选择“适度法典化”而非完全法典化模式,是立足我国国情、兼顾多方需求的科学抉择,既规避了两种极端立法模式的弊端,又彰显了中国特色生态法治智慧。

选择“适度法典化”模式,本质上是基于我国立法实际、文化传承和生态治理需求的综合考量。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各国生态环境立法主要有“基本法+”和完全法典化两种模式,前者结构分散、易出现规则“逸出”问题,后者对理论基础、实践条件要求极高,且难以适应生态领域快速发展的需求。我国在编纂过程中,既借鉴了国外环境法典编纂的经验教训,又传承了中华法系“寓道于术”“诸法合体”的编典传统,实现了“古今共情”与“中外通达”的有机结合。

同时,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存在鲜明特点:一是数量庞大,有三十多部相关法律,且不同领域发展程度不均;二是生态环境实践发展迅速,法律规范更新频率高,部分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完全法典化模式难以适配这种现状,而“适度法典化”能够实现系统整合与开放灵活的平衡,因此成为最优选择。

在立法技术上,这种模式打破了非此即彼的立法思维,采用“总则—分则”框架,对现行三十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分类型处理。将污染防治类等传统环境保护立法全部纳入法典并废止原有法律,吸收资源能源类立法中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核心内容、保留原有法律并统一修订,同时基于成熟经验创制新规范,既实现了过去法律“单打独斗”到“握指成拳”的系统集成,又避免了完全法典化的高难度和“基本法+”模式的碎片化,彰显了科学的立法逻辑。

在实践应用上,“适度法典化”模式兼顾了稳定性与实用性:一方面,它将核心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整合集成,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完善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回应了秸秆焚烧、人兽冲突等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避免了“一刀切”的执法困境,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系统、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它保留了部分生态保护、绿色低碳领域的现行法律,实现法典与单行法并行实施,适配了不同领域生态治理的具体需求,尤其契合青海等生态敏感地区的多元治理场景。

在未来修订上,该模式的开放性优势尤为突出。生态环境领域实践更新快,且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适度法典化”通过择其要旨纳入的方式保持了法典的兼容性,同时对空白领域作出原则性、前瞻性规定,为未来相关立法预留了空间。这种模式既确保了法典核心内容的相对稳定,又能灵活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无需对法典进行大规模修订,降低了立法成本,也为我国今后其他领域法典编纂积累了宝贵经验、开辟了道路。

绿报: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设计与制度创新,您认为它有哪些创新性突破?尤其在全球生态治理上提供了怎样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田鹤翔:结合法典内容设计、制度创新及国际生态治理语境,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理念、制度层面实现了根本性创新突破,更立足中国实践,为全球生态治理提供了兼具东方智慧与实践价值的中国方案。

理念层面,实现了生态法治哲学的超越,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法研究“照搬西方”的困境。法典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将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进行现代性转化,彻底区别于西方国家“主客二分”的法律哲学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种突破不仅确立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全新发展观,更推动我国环境法从“学着做”向“自主创新”转变,为建构中国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奠定了基础,也为各国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理念选择。

制度层面,多项首创设计实现了系统性突破。一是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这是国际生态环境立法史上的创举,将视野从单一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整个人类生产消费体系,从根本上破解环境问题,既衔接我国“双碳”目标,也填补了全球相关领域立法空白。二是升级立法思维,将单行法思维转变为法典思维,强化协同性,如对固体废物治理,统筹多编形成完整规范体系,实现系统治理;同时专门规定规划制度,将“一茬接着一茬干”的中国实践经验固化为稳定机制,依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确保生态规划落地。

在国际层面,这些创新构成了极具价值的中国方案。其一,理念上的突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新路径,也为发达国家反思生态治理模式提供了参照,超越了西方传统生态法治局限。其二,制度设计上,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安排,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破解治理碎片化难题提供了可复制模板。其三,法典所建构的自主环境法知识体系,以及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法治表达,以东方整体思维回应了可持续发展这一世界性课题,彰显了中国方案的独特价值,也与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治理、理念革新的核心特色相呼应,为全球生态治理注入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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