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转自:中国电力新闻网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李东海)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挂网发布。《通知》明确分类完善煤电、天然气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根据顶峰能力按统一原则进行补偿。

  《通知》针对不同电源类型制定细则。煤电领域,明确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机组固定成本的比例不低于50%,各地可结合市场建设、机组利用小时数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天然气发电方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回收天然气发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容量电价。

  在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定价方面,《通知》明确,对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容量电价。执行年限综合考虑电力市场发展、系统需求及电站可持续运营等因素。同时,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获得的市场收益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由电站分享。

  针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的容量电价,《通知》要求,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同时兼顾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系统需求等因素。

  为保障政策落地见效,《通知》明确一系列配套措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各地可结合市场供需、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适当调整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放宽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要求。鼓励供需双方签订随市场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在电费结算方面,《通知》提出,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或实时价格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抽水(充电)价格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发电(放电)价格要综合考虑各类技术路线充放损耗等确定。

  责任编辑:许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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