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证券虚假陈述案重一审判决 需赔付4名投资者合计3112.82万元


山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海洋,证券代码:002086)1月27日公告,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4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重一审判决,公司需向该4名投资者合计支付赔偿款3112.8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6.50万元。公司表示,因前期已根据原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本次重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东方海洋因2019年9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引发投资者民事诉讼。2024年12月,青岛中院就第一批4名投资者(王玲丽、綦领颜、张晖、王艳芳)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5月,山东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青岛中院重审。

根据最新重一审判决结果,4名投资者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公司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具体如下:

原告姓名 债权金额(元) 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元)
王玲丽 6,019,445.99 53,936
张晖 8,550,879.74 71,656
綦领颜 9,673,009.66 79,480
王艳芳 6,884,908.10 59,958
合计 31,128,243.49 265,030

公司强调,上述案件已根据原审判决情况计提相应预计负债,本次重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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