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档案条例》 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乔欣) 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档案工作迈入依法管理、开放共享、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共八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立足青海实际,紧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既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地方特色。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责,细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工作职责。同时,对村(社区)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作出相应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编写村史村志(社区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开发利用档案资源。

《条例》设置“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电子档案、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对重点档案、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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