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跨境电商退货不再“绕路”


(来源:辽宁日报)

转自:辽宁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记者邹多为)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宣布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的监管模式。

据悉,海关总署于2024年11月发布公告,明确自当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经过一年的试点,现已具备全国推广条件。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同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可以跨关区退回,但退回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场地。

公告还明确,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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